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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置信智造谷产业园

区域:宿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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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性工业项目
  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增值税“两免三减半”。
  市权范围内的一切行政规费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
  进入标准厂房集中区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设备安装期内免收厂房租金。经认定的新兴产业项目,前三年免收租金。
2、高新技术项目
  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免五减半”;增值税“三免三减半”。
3、新兴产业项目
凡进入集聚区的项目优先供地,同等条件下,土地指标优先保障区内企业;2013年-2015年市政府每年安排2亿元,专项用于落户重大项目的各集聚区地票购买资金的补贴。根据单位土地投资强度和建筑容积率,补贴数额为项目地票交易金额的30%-60%。补贴资金在项目正式供地并开工建设时先兑现50%,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再兑现剩余的50%。
鼓励全市范围内符合集聚发展的现有企业搬迁进入集聚区,享受的优惠政策视同新企业入驻,原有土地出让增值部分扣除土地成本后主体部分由原企业享受,并给予所得税减免。

4、“一事一议”项目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能带动地方特色支柱产业发展的旗舰型或龙头型项目;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市公司;内资项目单体投资额10亿元以上和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项目;外资单体投资额1亿美元以上和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以上等五大类项目。

(3)宿城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营造宽松的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外地客商投资宿城,促进地方经济快速发展,根据现阶段宿城发展实际,特制定如下鼓励投资优惠政策 :
一、投资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
1、新进开发区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最低限土地价格标准,实行挂牌出让。
2、对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下(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般不再单独供地,鼓励进标准厂房或利用盘活存量的小块工业用地。
3、内资项目按注册资本的5至6倍计算总投资,按每亩地投资强度不低于人民币120万元供应土地。外资项目按注册资本3至4倍计算总投资,按每亩地投资强度不低于15万美元供应土地。建筑容积率必须在1.2以上、预期年亩均税收贡献在15万元以上。
4、新引进的投资强度高、税收贡献大的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大项目、特大项目,以及高新技术项目,土地出让金实行“一企一议”。
(二)税费优惠
1、土地税费。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以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工业项目征地配套费(约定的土地出让金除外)由项目落户的开发区代缴。
2、企业所得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区本级留成部分从获利年度起1-5年的全额和6-10年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投资者。实行先征后奖,按年兑现,每年汇算清缴后于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额的32%)
3、增值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增值税区以下留成部分,前两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减半奖励给企业。注册资本亿元人民币以上特大项目增值税奖励实行“一事一议”,优惠的最大限度可按本级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五年减半奖励给企业。实行先征后奖,按季兑现,申报期为每季次月1-10日。(纳税额的20%)。对增值税优惠期的第一年,每亩纳税(含出口退税)低于5000元(标准厂房内企业每千平米低于3万元),或交纳增值税总额低于50万元的不享受所有税收奖励,并相应减少优惠期。
4、房产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自建或购买的办公和生产性用房,实际缴纳的房产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区本级留成部分,自企业投产后5年内,按年度全额返还。实行先征后奖,按季兑现,申报期为每季次月1-10日。(纳税额的80%)
5、营业税。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自成立起5年内,营业税区级留成部分的25%奖励给企业。实行先征后奖,按季兑现,申报期为每季次月1-10日。(纳税额的20%)
6、电费补贴。进开发区工业生产性企业,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实行一定期间内的电费补贴。原则上,以投资企业上一年度的工业用电总量为基数,每千瓦时按省定标准折算,补贴下一年度的工业用电费(具体以每年度省物价局核准同意为准)。
7、厂房租金。进入开发区标准厂房集中区的工业生产性企业,设备安装期内免收租金。租金可用该企业产生的税收开发区奖励部分予以抵扣。
8、企业税收优惠期,从各进区企业与管委会签订合同承诺的投产期计算。对已签订进区合同的工业企业,长期不投产运营的,已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不作奖励,待有流转税入库时再按上述规定奖励。土地、房产闲置时间抵冲优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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